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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完整填報基本信息、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等內容的變化情況。若上述內容存在變化情況的,還應提交相應支撐材料(如營業執照、現場照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等),且變化情況與支撐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業基本信息表
應完整填報運行時間、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產負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內容。當主要產品產量或主要原輔材料用量超出許可證載明產能或用量時,還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
1. 廢水、廢氣污染防治設施
應完整填報廢水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時間、處理量、處理效率,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時間、運行效率等內容。當處理設施涉及藥劑使用、污水回用時,還應填報藥劑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內容。
若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過停運或異常運行情況(含設備維護、設備故障等),則應完整填報“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匯總表”,包括停運(異常)的時段、故障設施、故障原因、采取的應對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應與企業臺賬或異常情況上報記錄等材料保持一致。排污許可證對停運(異常)時段有監測要求的,還應完整填報該時段內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濃度。未填報該表的,應在本章小結中明確污染防治設施不存在異常情況。
2. 工業固體廢物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
對于已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1200-2021)更新了排污許可證中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的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說明表”。當存在超能力、超種類、超期貯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的情況時,應在本章小結中說明具體情況和原因,涉及環保手續的,還應在小結中補充環保手續情況。
(四)自行監測情況
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完整填報自行監測落實情況。填報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等數據應與提交的監測報告、臺賬記錄等一致,原則上也應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的數據保持一致。
1. 有組織排放
應完整填報正常工況下各廢氣(水)排放口的有效監測數據數量、濃度(速率)監測結果、超標數據數量、超標率等內容,并提交與實際排放量計算相關的監測報告。其中,超標率數據應與“有組織廢氣(廢水)污染物超標時段小時(日)均值報表”中的對應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況或特殊時段,應至少完整填報相關排放口編號、該時段污染物排放種類等信息。當排污許可證對該時段有自行監測要求時,還應完整填報相關監測信息,填報要求與正常工況下的排放口監測要求一致。
2. 無組織排放
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廠界和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報無組織廢氣的監測點位(設施)、監測時間、濃度監測結果、超標情況及超標原因等內容。
若排污許可證載明了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包括采樣)等無組織排放源管控要求,還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無組織排放源的控制情況。
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所采取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如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等)。
(五)臺賬管理信息
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落實情況。若在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中填報了污染防治設施停運或異常運行情況,還應提交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時段的臺賬記錄。
(六)實際排放情況
1. 有組織排放
應完整填報正常工況下廢氣(水)主要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并提交具體計算過程和依據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況或特殊時段有相關監測數據,應在本章小結或“特殊時段廢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中填報實際排放量,并提交具體計算過程和依據材料。
2. 無組織排放
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了揮發性有機物的五類無組織排放源: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包括采樣);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和調和損失;有機液體裝載揮發損失;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水冷卻系統釋放,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其實際排放量,并提交詳細計算過程和依據。石化行業有延遲焦化無組織排放的,也應填報其實際排放量并提交計算過程和依據。
對于造船等尚不具備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條件的無組織排放情形,當企業落實排污許可證明確的相關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如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等)后,可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量。
3. 超標排放
當存在超標排放時,應完整填報超標時段、排放口、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超標原因等信息,相關信息應與填報的自行監測超標數據對應。其中,廢氣超標時段應逐小時填報,廢水超標時段應逐日填報。
(七)信息公開情況
持證單位應完整填報信息公開的落實情況。
(八)附件
持證單位應上傳自行監測布點圖(監測點位標注完整,如實反映實際監測點位布設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項內容中明確需提交的相關情況說明、監測報告、實際排放量計算過程和依據等材料。
(九)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持證單位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和運行情況,包括人員保障、設施配備、企業環境保護規劃、相關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相關責任的落實情況等。
(十)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持證單位應在本章小結中填報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應急預案、清潔生產等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上述第(一)至第(十)項中未能包含的內容,在本章小結中進行填報。
(十二)產排污等環節變動情況的合規性
報告周期內存在主要產品產量或主要原輔材料用量超許可證載明產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調整、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規模、種類、去向變化等情形的,應根據變化發生階段分別對照國家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上海市實施細化規定》,審核其變動內容是否與提交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等材料相符。
(十三)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合規性
1. 排放濃度
(1)監測數據有效性。持證單位提供的監測數據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其中,自動監測數據應由滿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要求且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提供;廢氣污染物監測數據應滿足《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的數據有效性要求;廢水污染物監測數據應滿足《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356)的數據有效性要求。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監測質量體系的持證單位或國家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提供(有CMA計量認證標志)。執法監測數據由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提供。
(2)達標情況。正常工況下,廢氣(水)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日均值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手工監測數據滿足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即為達標。若排放標準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況時,持證單位應針對超標情況提供合理說明,包括已上報生態環境部門的治理設施停用、故障和在線監測設施異常情形等。
2. 實際排放量
(1)計算原則。應以實際監測結果計算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涉及VOCs六類無組織排放源的,還應按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通用計算方法(試行)的通知》(滬環??偂?017〕70號)、《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滬環保總〔2016〕62號)等文件計算無組織排放量。
(2)數據選取順序。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監測數據應按照自動監測數據>執法監測數據>自行監測手工監測數據的原則選取。
(3)自動監測數據應用。廢氣(水)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先按CEMS數據中每個時間段濃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個時間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進行核算。若在線數據有缺失的,缺失數據應按照HJ 75、HJ 356規定的方法進行補充。缺失時段超過2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
(4)手工監測數據應用。一是廢氣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按照每次手工監測時段內每小時污染物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乘以平均煙氣量和運行時間的方法進行核算,當監測時段內有多組監測數據時應加權平均。二是廢水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有累計流量計時,應按照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乘以年累計廢水流量的方式進行核算;無廢水流量監測時,可按許可證載明的廢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實測平均排放濃度的方式進行核算。
(5)其他情形。一是超標時段的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應按超標時段內污染物的實測平均濃度乘以煙氣量(廢水量)和超標時間的方法進行核算。二是實際生產時間超過許可證載明時間時,應按實際生產時間核算實際排放量。三是污染物未檢出時,該時段內的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無需計算。四是持證單位報告周期內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按產污系數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實際排放量。鼓勵持證單位如實計算開停工、檢維修、事故排放等情況的實際排放量。
(6)排放量合規情況。逐個將廢氣(水)污染因子的全廠實際排放量與其許可排放量進行對比,審核報告周期內的實際排放量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其中,廢氣污染因子應分別計算有組織源項和無組織源項的實際排放量。
(十四)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1. 自行監測要求
結合《關于印發2020年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方案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388號)等審核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落實情況,重點審核在線監測設施是否及時安裝、手工監測頻次是否滿足要求等內容。
(1)自動監測設備。通過有效監測數據數量等信息,審核持證單位是否按照《關于印發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滬環規〔2022〕4號)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聯網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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