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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驗收監測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以及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檢查與測試。具體建設項目的監測內容根據其所涉及的具體項目進行確定,驗收監測中每一個環節都值得企業老板重視。
環保驗收監測主要內容包括對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檢查;設施運行效率測試;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排放總量)達標排放測試;設施建設后,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監測。
Part 1 企業投產(經營)后,是否必須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
需要辦理。
根據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環境保護設施是指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以及開展環境監測所需的裝置、設備和工程設施等。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Part 2 建設單位是否可以自行監測?
有條件可自行監測。
第六條 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調試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建設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
Part 3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不能。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Part 4 驗收意見包括哪些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
Part 5 哪些情況下驗收不合格?
主要有這九大類。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Part 6 驗收工作組企業可以組織成立嗎?工作組由哪些人組成?
可以。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驗收工作組可以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機構等單位代表以及專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Part 7 驗收公示需要在指定的網站嗎?時間有無要求。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Part 8 驗收有無期限要求
有的。
第十二條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Part 9 驗收完成后要及時完成的事
第十四條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Part 10 竣工環保驗收需要年檢嗎?
解答:根據環保相關規定,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化,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均有效,不需要年檢。需接受環保主管部門監督。
環保自主驗收簡明步驟
1、資料的收集和研讀
資料的收集和研讀是能否順利完成整個驗收監測的基礎。與項目相關的文件、 資料均在收集范圍 , 主要包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預審意見、 環保部門批復意見和試生產批準文件、 有關環保設施的初步設計要求和指標、 企業基本概況、 試生產期間能反映工程或設備運行情況的數據或參數、 污染物排放管網圖、 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 項目周邊環境情況等相關資料。在現場勘察前 , 承擔任務人員需認真研讀 , 盡可能弄清項目與驗收監測的有關信息 , 并制定詳細的現場勘察清單 , 這樣既可防止現場勘察時遺漏 , 也可發現工程實際建設與初步設計、 環評報告及批復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現場勘察和生產負荷的確定
現場勘察主要核實所收集的資料 , 調查項目的基本情況、 建設規模及布局、 生產工藝及排污狀況、主要原輔材料消耗及產品品種與產量、 環保防治設施工藝及運行狀況、 與主體工程相配套的輔助工程、 污染源排放管網和排放口位置等。詳細檢查生產記錄 , 特別是試生產以來月生產情況和工況 , 了解生產負荷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 核實實際產品、 工藝、 生產規模與批復是否相符 , 計算達到驗收監測工況所需的生產能力。此外 , 還應關注項目周圍的環境敏感點、 工程實際變更情況及相應的環境影響變化的調查 , 對明顯與環評報告和批復要求不相符處必須嚴肅指出 , 并提出相應的意見 , 確定是否具備驗收監測條件 , 如有異常情況 , 需及時向環保主管部門做出書面報告。
3、監測方案的制訂
監測方案是實施監測的指導書。在資料收集、研讀、 現場勘察的基礎上 ,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 制訂項目的監測方案 , 重點明確驗收監測所需達到的生產負荷、 環保治理設施運行工況、 一類污染物的采樣位置和質量控制手段等。告知企業做好開設監測孔、 搭建監測平臺等準備工作 , 同時寫明監測合同簽訂時間、現場監測時間、 監測報告編寫時間、 提交監測報告時間和經費概算等。
4、監測與核查并重
驗收監測不僅是對環保設施運行效果及污染源達標情況的測試 , 同時也是對“ 三同時 ” 制度執行情況、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情況等非測試工作的考核。在具體實施時 , 對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污染物是否達標排放、 排放口是否規范化及是否安裝了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等內容十分重視 ,但也常常忽視一些必要的“ 軟性 ” 內容。如初步設計是否落實了《環境影響報告書 ( 表 ) 》 中的要求 ;項目建設中是否落實了《環境影響報告書 ( 表 ) 》 、專家審核意見和批復意見 ; 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設施是否執行了“ 三同時 ” 制度 ; 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實等。除此之外 , 還要考查污染源排放參數、 環保設施設計參數是否與排放規模相符 ,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和環境生態修復情況等。
5、處理效率和物料平衡
環保設施處理效率是驗收監測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某些主要處理設施需達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 , 環保主管部門在項目環評報告批復中有明確要求。監測時不能僅以設施的進出濃度為主要依據 ,要重視一些主要的工程數據 , 如各工藝單元的處理數據、 投資及運行費用等 , 更要重視生產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問題 , 以監測企業生產水平、 生產狀況、工藝流程為前提 , 監測結果要與企業整體物料平衡相一致。同時 , 還要重視監測結果的可比性。治理設施的處理效率只有在與環評報告、 初步設計中的條件相同時 , 得出的處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 , 否則 ,即使監測結果達到甚至好于設計指標也不真實。
6、驗收評價指標
驗收監測評價時 , 既要評價排污標準中規定的排放濃度指標和總量控制指標 , 也要對其他如初步設計中污染防治設計指標和環評報告中有關指標加以考核和評價。對一些參照標準一般不作為竣工驗收依據的環節 , 也要引起重視 , 為環保部門監督管理和企業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標準。在評價大氣污染物排放時 , 既要考核排氣筒高度 , 也要考核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 必要時還要考核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指標。
7、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嚴格按照驗收監測方案、 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的內容和要求開展驗收監測工作 , 現場監測期間隨時掌握建設單位生產工況 , 確保監測數據的代表性、 客觀性和公正性 , 堅決杜絕弄虛作
假現象的發生。要特別重視生產負荷的確定 , 只有在工況穩定、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 75% 以上 ( 或國家、 地方排放標準規定的生產負荷 ) 情況下得到的監測數據 , 才能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此外 , 還應重視采樣過程的誤差 ,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手段 , 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對異常數據應分析情況 , 必要時重新監測 , 確保數據的代表性。
8、報告規范和結果分析
驗收監測報告是項目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 , 應全面總結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建成全過程的環境保護工作 , 包括“ 三同時 ” 制度執行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產品和工藝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各項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 環境保護設施工程質量和運行狀況及處理效果、 總量達標情況、 清潔生產水平、 生態恢復情況、 日常環境管理情況和公眾意見調查等內容。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 , 對監測和調查的結果作必要分析。如有些項目應在清潔生產審計的基礎上判斷其清潔生產水平 ,對環保設施及其工藝技術和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 找出存在的問題 ; 有些項目需進行經濟損益分析 ; 有些項目需對環保規章制度的合理性、 實用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 , 為企業改進環境管理提供建議。
9、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 , 在建設項目環評中得到了充分重視 , 通過公眾參與 , 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 參與權和監督權。在驗收監測中 , 更應重視公眾意見 , 主動征詢公眾特別是項目地附近居民的意見 , 將公眾意見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
10、后續監測和管理
由于建設項目試生產時間較短 ( 一般為3個月) ,生產設備和環保設施在設計、 安裝、 運行階段的問題不一定能馬上暴露 , 加上驗收監測頻次有限和企業環境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等主客觀因素的存在 , 使建設項目驗收工作仍不盡完善。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并非是此項工作的終結 , 而應加強項目的后續管理。加強對驗收后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是驗收監測的延續和補充 , 同時也是建設項目后續管理的必要手段。只有加強對驗收后建設項目的監督監測 , 定期提出補充報告 , 才能對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做出科學、 客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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