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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之證后管理注意事項
◆ 一是對排污許可制度實施重視不夠。部分持證企業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思想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高,缺乏相關專業環保人員和技術支撐,重申領輕落實,依證排污和落實許可證管理規定有欠缺,過期不換證,未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 二是排污許可申報不規范。部分企業在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等申報中與現場實際有出入,存在漏報、誤報情形。
◆ 三是排污許可證未及時變更。部分企業未在新修訂的標準實施前或污染治理設施改變后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
◆ 四是整改措施未按要求落實。部分要求改正和限期整改的持證企業未按期完成整改。
◆ 五是排污口設置不規范。部分企業排污口設置不滿足《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或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設置的規定。
◆ 六是存在超標超總量排污現象。個別企業因提標改造滯后、治污設施不完善、生產管控措施不到位而導致超標排放現象發生。
◆ 七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算不準確。部分企業在計算排污量時采用的計算方法有誤、數據來源不清、數據失真,致使無法準確核算實際排污量,難以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量要求。
◆ 八是環評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不到位。個別企業仍然存在未批先建、未同步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未驗先投等環境違法行為。
◆ 九是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個別企業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滲坑、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
◆ 十是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執行不到位。主要涵蓋三種情況,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自行監測要求執行不到位。檢查發現,部分企業人工監測指標漏項、頻次不足,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不規范,設置不規范,維護不到位。 第二種情況是臺賬未按要求記錄。部分企業無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臺帳中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不完整。 第三種情況是執行報告提交不規范。個別企業沒有編制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或執行報告頻次不夠、內容不完整、提交不及時、信息未公開。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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