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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從事鋰電池生產,已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并領取排污許可證。主要生產工藝為來料→攪拌→烘干→輥壓→分條→貼膠→烘烤→注液→包裝出貨。在攪拌工序、清洗地面等環節中有清洗廢水產生,該廢水經沉淀后部分回用,其余不可回用部分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處置,不得外排。
違反事實:
生產廢水收集池設有排口并通過管道連接至污水管,涉嫌排放清洗廢水至外環境。
違反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和《惠州市環保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8年版)》參照表第31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并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100,000)。
復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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